作者:呂一銘(國營報社社長退休)
歲末新春,司法終於帶來保障台灣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新氣象!就是總統馬英九不滿遭影射收頂新政治獻金,自訴控告名嘴周玉蔻加重誹謗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周玉蔻無罪;這是司法具體維護新聞和言論自由的表徵,值得稱道。
馬英九這些年來給人印象深刻的,不是只有負面的政績,還有就是「以訟止戰」,且帶頭作用自訴控告媒體人,影響新聞及言論自由甚鉅。以總統的高度和格局,可以善意、誠意和媒體人溝通,有能力提出證據清白,無須如此浪費司法資源。
所幸法官會明察秋毫和堅守公平正義,引經據典和符合民主時潮需求,樹起台灣傲人的新聞和言論自由標竿!畢竟此乃普世民主的核心價值,相信美國「自由之家」和「國際無國界記者組織」必將會給台灣掌聲!
立法院曾在二○○九年五月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人權公約,卻未見認真落實,而位高權重如馬、金高層者,卻頻頻「以訟止戰」,但有一批不畏權勢的法官就立下判例,像金溥聰控告南方朔評論馬對王金平撤銷的黨籍案中,便直指屬「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而「名人的名譽門檻低」,對名譽受損的寬容度應比一般人高;遑言總統耶?
另在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就直言「締約國應該考慮誹謗立法除罪化;無論如何,刑罰只能用於最嚴重的案件,自由刑絕對不是適當的處罰。國家亦不得以誹謗罪起訴刑事被告之後卻不迅速進行審判-此種作為會產生寒蟬效應,不當地限制被告乃至於其他人行使言論自由。」像台灣的加重誹謗罪(處一年到兩年有期徒刑),顯已牴觸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意旨。
如今頂新魏家在台灣的惡行,舉國唾棄,此從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社會嘩然,抗議或抵制行動不斷。不難看出。
然則,自總統以下職有司者,卻未見有積極作為,致「大小門神」傳聞繪聲繪影,乃至魏家龐大的兩岸事業版圖,還涉及高層政商貪瀆或違法問題,而如此特殊重大案件,莫不與特偵組權責相關(只須檢察總長指定即可)。竟任令臆測流傳,讓人匪夷所思!致有「周玉蔻們」的奮起追查真相,才有前仆後繼似的評論和報導。現馬總統將帳全算在周玉蔻一人身上,未免有以偏概全之虞。
此次法官就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認定周玉蔻「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之事為真實」。本案攸關政治獻金、馬總統是否依法行事收受不法政治獻金、政府是否未依法行政而犧牲國民健康,具公共性及公益性。法官還指出,過往發生過頂新捐款給國民黨地方黨部,但事後卻未依規定存入國民黨政治獻金的事情(即在二0一二年魏家坦承捐款五百廿五萬元給國民黨,王金平也證實有這筆捐款,國民黨高雄縣黨部更開收據給頂新,但依選罷法規定,政黨的捐助企業的捐款上限是三百萬元,頂新捐給國民黨為五百廿五萬元,已逾上限)。
其實,不止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連歷任美國總統都知自我約束,而曾經做過二十二年馬來西亞總理的馬哈地,一向對媒體霸道,也痛改前非。他曾在自己的部落格中公開表示:「提告是懦夫行徑」,「政客如果自認清白,就該有能力去證明對他的批評都是無的放矢」!「濫用法院權威讓批評者閉嘴,跟政府禁止或查封批評它的報紙並無兩樣」。顯然,類此浪費司法資源的「以訟止戰」,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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