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對於趙藤雄的行賄案,二審判處緩刑五年,台北市長柯文哲的反應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樣的說法對於司法體系或許過於沉重,但仍然反映出多數民眾的心態:「為何趙藤雄可以免於牢獄之災?如果發生在老百姓身上,可以有同等機會嗎?」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趙藤雄在去年12月9日辯論終結後,才以訴狀提出認罪的請求,甚至連一審無罪部分也一併認罪,高等法院則是因應訴狀再開辯論,就辯護的策略而言,其實相當冒險。因為《刑法》規定,判決最終結果必須在二年以下才有機會取得緩刑,是以實務上有兩個關卡要過,首先是法院必須在三個案件的認定上,都給予二年以下的刑期,而且合併三個案件的刑期時,加總也不能超過二年。其次才是法院針對這個加總的二年以下判決結果,認為不適合執行,所以給予緩刑。
如果不考量本案的特殊狀況,趙藤雄本人確實有緩刑的基本條件。他沒有前科,當然沒有累犯的情況,所犯者也是三年以下的罪行,就法論法而言,法官確實有給予緩刑的空間。另外在司法實務上,如果要給予被告緩刑的機會,除了上開要件外,還會有兩個附加條件:被告必須認罪,以及檢察官或被害人必須同意。這不是法條規定的要件,但往往在審判時,法官都會要求被告取得被害人的和解或是檢察官的同意,才會考慮給予被告這麼好的待遇。畢竟一旦緩刑,除了不需要執行判決(繳交罰金或入獄服刑)外,緩刑時間經過,被告又不會有前科,因此實務上給予被告緩刑,通常會比較慎重。
就本件判決結果而言,趙藤雄取得緩刑的特殊之處也就是在這裡:高檢署的檢察官並未同意緩刑。法院只有在最後量刑的陳述時,詢問檢察官意見,而檢察官認為不宜給予緩刑,而且希望從重量刑。在過去的實務經驗中,倘若檢察官不願意同意,被告就不容易有機會取得緩刑,法院必須至少獲得檢察官的「默示同意」,例如:「請鈞院依法處理」這樣的陳述;如果檢察官明白表示,強烈反對給予被告緩刑,則一般人鮮少有機會取得緩刑處遇。這當然是許多被告與辯護人在法院裡較為無奈之處,因為法無明文,但實務卻要求如此。
所以,當趙藤雄案件判決中,即使檢察官強烈反對,但他仍然取得緩刑之時,就會造成許多民眾對於這樣的判決不滿,甚至有人會認為「衙門八字開,無錢有理莫進來」。就本案的犯罪動機來說,趙藤雄當然是為了錢,所以法院要求趙藤雄捐出兩億元才能取得緩刑,其中的動機或許是為了讓被告覺得痛,畢竟二億元對於一般人而言,是一筆天文數字,讓趙藤雄把所得繳出二億元,總比讓趙藤雄進入監獄,但是國庫一無所得要來得好。然而,這種想法卻會讓人無意中產生清朝和珅的「議罪銀」之譏,繳錢就能免關?有錢真好,不是嗎?
趙藤雄認罪、葉世文重判、國庫進帳二億元,這樣的法院判決結果不能說有違法之處。只是當法院在其他案件的量刑時,能否也同等的考慮其他被告有相同情況而給予類似待遇?否則就一般民眾的觀感而言,「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印象將會不斷的圍繞在司法的大門高牆之側,對於司法的信任度勢必也會大打折扣,這或許是法院在處理重大矚目案件時,是否可以給予緩刑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