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民主、民粹後 請正視人民公投的權力

出版時間 2015/09/23

林維治(藥師)

「民粹」一詞,在當今的國內外,對其涵義及定義莫衷ㄧ是,並且很容易與「民主」產生混淆,然而民粹在國內被普遍地認為是一個負面的名詞,筆者嚐試藉由此文,來釐清民主與民粹之間的差別。
 
民主的意涵,簡單地說,就是人民做主。但畢竟國事如麻,在凡事講求效率的現代社會,若每件眾人之事都由人民做決定,必然曠日費時且勞民傷財。因而在一些先進的民主國家,發展出了代議政治,經由人民投票選出具代表性的代議士,代替人民行使權力,這樣的權力,屬於一種間接民權。
 
然而在面對重大爭議性的議題時,人民又希望能從代議士的手上,取回權力,行使直接民權。因為重大爭議性議題,必定是人民所重視且關係重大、影響深遠的,人民希望從自己的手上,決定自己未來的命運。
 
有為數不少的人,其中包括專家、學者和政治人物,認為專業性問題,應該要由專業人士來決定,但事實上,這是有盲點的。因為重大爭議,不僅僅可能發生在一般人民身上,也可能發生在專家身上,特別是在政黨間對立強烈且國家認同嚴重錯亂的台灣,政治力常常會介入及左右專業領域。如核四的興建與否,在專家、學者群裡,就有明顯的意見分歧。核四的興建若由專家決定,那麼要由誰來選定做決定的專家呢?服貿、貨貿條例的審查及表決亦然。因此筆者認為,重大爭議性公共議題,不論具不具備專業性,都應該由政府委託各方代表或專家,進行評估和交叉辯論,並向人民做詳細地解說後,還是由人民以公投的方式,行使直接民權來決定。
 
公投的精神及意義,在於「多數的ㄧ方決定」與「全體的共同承擔」。經由公民投票,人民選出一條未來攜手同行的道路,如同舟一命的生命共同體,航向共同的方向與目標,並共同地承擔風險與命運。
 
公投只適於解決選擇題,並不適於解決是非題。因為是與非必須要用法、用理來論斷,一般的人民並不具備執法的能立及權力,不能用公投來論斷是與非。
 
是非是絕對的,排它性的;選擇是相對的,並且有中間路線。例如:台灣目前的現狀是不是一個國家,是要用憲法、國際法來解決的,而不是一個由台灣人民決定,更不是由對岸中國人民決定的選擇題。若台灣不是一個國家,那麼台灣要不要獨立,則是一個選擇題而非是非題;台灣屬不屬於中國的ㄧ部分,是一個是非題,非選擇題。若台灣不屬於中國的ㄧ部分,那麼台灣要不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則是一個選擇題而非是非題。不同的選擇,各有其不同的利弊得失,應該是可以讓人民共同來決定。
 
「民粹」則是以不當的手段或目的,而訴諸直接民意的反體制運動。
 
部分的國人會認為,群眾的示威、遊行、罷工、抗議、絕食等運動,是在搞民粹。但憲法賦予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只要過程和平、理性,此類活動在民主國家中,都是被允許的。群眾運動的意義,在於喚起人民的注意,並爭取人民的認同,最終還是須經過民主的程序,藉由全民的力量、集體的智慧來改變體制。
 
所謂民粹式的不當手段是指,以群眾的言語暴力或肢體暴力,製造社會的動亂,來對政府或特定團體施壓。台灣這幾年出現了親中的既紅又黑政團,經常在政治理念不同的團體,進行合法集會時,前去挑臖並製造衝突,企圖施加外在的暴力及內在的恐懼於不同陣營,來達成自己的利益或政治目的。。
 
至於太陽花學運中,學生佔領立法院;及反課綱學運中,學生潛入教育部。雖然手段是不法的,但學生們會發起這樣的運動,是因為政府企圖強行推動,違反多數民意的政策,加上台灣的政黨政治不健全以及公投、罷免法形同虛設所造成。學生只針對制度面做訴求,並沒有傷害任何民眾。
 
民粹式的不當目的則是指,用直接民意來決定是非。一九六六年發生在中國的文化大革命,就是共產黨扇動人民及紅衛兵,來從事政治鬥爭,用人民及紅衛兵,來決定是與非的例子。這類例子比較常發生在極權、獨裁或是法制較不健全的國家。台灣在國民黨一黨獨大的時代,也常常發生這樣的情形。有案在身或是在法律上具爭議性的政治人物,可經由選舉當選而漂白,經由人民的公投,來決定他的有罪或無罪,落選被關、當選過關,司法的怠惰及人民的縱容,讓台灣過去曾面臨黑道治國的危機。
 
馬政府及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洪秀柱,經常把藉由群眾運動來表達民意或政治訴求的活動,扣上民粹的大帽子。這樣的心態其實是另一種形式的「民萃」,充分地表露出菁英份子的知識與權力的傲慢,如此的民萃,將導致「民脆」,讓民主崩壞、脆弱。
 
公投不是洪水猛獸而是民主的展現;公投不是決定是非而是決定選擇。我們不能因為立法機關的政黨惡鬥,造成公投法的處處設限,而忽略了人民公投的權力。有了公投的權力,人民會學習承擔公投後的責任,進而追求承擔責任後的榮譽,最終能和孕育自己生長的土地及人民命運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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