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訓民(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顧問)
近日修憲的論述,成為顯學,立法院連續召開十次公聽會,凝聚各界學者專家意見,筆者參加了兩次,關於國會本身部分,擴權者多,律己者少,當我們全力指認,在現任雙首長制下,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致總統權力,任意膨脹之際;立法院國會本身,在如此修憲下,豈非也變成龐然巨獸,毫無制衡可言,行政權未來如何推展?反而令人擔心。
降低選舉權為十八歲、總統提名行政院院長後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恢復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的附署權、降低政黨票門檻至3%等,為時勢所趨,當然不可避免。如要朝內閣制發展,則內閣制的最重要精神,至少也應該在修憲的範圍內吧!哪麼原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總統所享之被動解散國會權,應予廢止,改由行政院長行使。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時,行政院長可以選擇辭職負責,或辭職並同時提請總統解散國會,交由選民重新改選國會。這才是,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提名的精神,很遺憾竟然未見朝野委員提出。
國會本身不能老是挑軟柿仔吃,朝野委員,似有共識,內閣成員應納入部分立法委員出任。除新增加立法委員得兼任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秘書長外,為顧及人才甄拔管道之多元性,仍保留非立法委員擔任閣員之可能性。即使如此,立法委員的總數,將大幅增加至150席位,致區域資深立委同時大增,那豈不囊括全部兼任行政官員的名額。
在制度設計上,所謂資深制度的建立,並非僅侷促於立法院院長或副院長的產生,而是在各委員會上建立專業資深的制度,就像真正實現三權分立的國家依樣,國會就是培養人才的搖籃與管道,而非僅是關說與政治獻金的溫床。於是,屬於三權分立國家的國會自律,我們應該確實建立,至少應該落實國會警察權制度,建立調和國會議事衝突的規則、加強各委員會的議事功能,改進黨團協商制度,建立委員對黨團協商有異議,進而推翻其結論的機制,這才是盧梭與孟德斯鳩的真正精神所在。
至監察院廢除,其職權及審計部分,改由立法院行使,雖係三權分立的精神,但該制度真正能將國家帶向富強康樂、經濟發達成長者,並不多見,許多中南美洲及東南亞部分國家,即為著例。 國父 孫中山先生改三權為五權的理由,非但沒有消失,時間愈久,愈証明其真知灼見,監察權獨立存在,是有其實質意義的,就以現在媒體追逐的美河市弊案而言,就是起源於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及糾彈案,造成群起蜂擁追剿的效果。所以,不如就另一層思考方向,專注蕭規曹隨的重要性,其造成後世文景之治的盛世。同理,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的遺志,在台灣實現,形成中華民國特色的民主法治,使台灣成為華人社會下,享足民有、民享、民治的唯一民主法治國,台灣蕭規曹隨,五權憲法,確有其存在價值。
如要廢除五權,改為三權,那麼前述三權分立國家的國會自律,是否應該確實遵守,立法院似乎忘了審視自己,三權分下的國會,是該怎麼做的。至少在修憲提案送出前,先大幅度修改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建立三權分立應有的機制再說。
至於,並立制與聯立制間的爭議,前者雖有票票不等值,蘊含席次無法反映得票率的缺失,無法忠實呈現人民意志的隱憂等問題。但聯立制,並非無缺點,係以第二票的政黨票,決定不分區的政黨比率,由於德國聯立制,不分區的政黨門檻仍為5%,立委總人數則無法事先確定,台灣公民是否能接受,已有很大的疑慮。
如實施聯立制,台灣無德國的機制,政黨門檻降為3%,立委人數擴增為150人,則立法院將小黨林立,群雄並起,才是行政權災難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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