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䆁字第727號解釋,令人遺憾!

出版時間 2015/02/07

林石猛(律師)

大法官在本月6日就「對不同意眷村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規定,違憲?」之爭議,認相關法律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尚無牴觸,惟「眷改條例尚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並未臻於妥適,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即採「合憲非難」之宣告方式。因而,讓不同意改建者形同被掃地出門且一無所有,又無法獲得行政訴訟再審的機會。

我祖父在昔日白色恐怖的年代,經由威權體制下的土地改革,才能自幾近乞丐的貧窮佃農變成了自耕農,與我父母也才有餘力鼓勵我們姊弟讀書,而脫貧成真。

記得當(63)年我考上台南一中,興奮地奔向田裏正在鋤草的阿公報告喜訊,阿公將積蓄許久的1千元給我獎勵的情景,至今已逾40年,仍歷歷在目。

然而,在台灣從事土地改革期間,被指為白色恐怖支撐力量的軍人卻一直只能「被保護」在竹籬內的眷村中,與眷屬寄居在沒有所有權的狹窄眷舍內。如今部分老榮民只因種種因素不同意老舊眷舍改建,寧願繼續窩在老舊眷舍內,卻遭到猶如昔日老共清算鬥爭的情境,落得被掃地出門且一無所有的下場,真是情何以堪!

作為釋字第727號解釋的釋憲聲請代理人,拜讀大法官宣告對不同意眷村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改條例相關規定合憲,我感到不勝唏噓。

此號解釋,是本人執業律師以來所參與的第6件釋憲案,也是最令人感到遺憾的一號解釋。老榮民在行政爭訟敗訴確定後,鍥而不捨,再委任律師聲請釋憲,就是相信大法官不會容許比昔日共產黨更可怕的法律存在,會將惡法宣告違憲!但卻事與願違。

釋憲代理人在倍感無奈之下,似只得期盼立法院、行政機關能就大法官所指摘、警告的情形,妥適因應,彰顯台灣是一個不會因持不同意見而一無所有的自由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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