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二日濕地保育法正式上路實施,開始對濕地產生保護與管制作用,不再是過去無法可管的年代。但是濕地法上路,就能對台灣濕地生態產生完全保護,恐怕是太樂觀之事,因為濕地是一個環境系統連結,不是劃出特定區域,就能安全完好的保護。
濕地生態一直是世界重視的環境保護目標,台灣民間長期推動濕地保護與教育,1998年曾經宣告「民間搶救濕地宣言」,但是一直苦於沒有適當法令進行保護。每當遇上開發衝突,那種妾身未明肆意破壞的狀態,常常是讓人搥心扼腕,一旦碰上民眾破壞濕地,那種無法可管你咬我啊的爭執,更是令人無奈。
在國光石化推動開發時,環保團體曾經想在彰濱沿海濕地推動環境信託,第一個問題是當時根本沒有公告指定濕地範圍,第二個問題是沒有法源依據,讓濕地保護難以進行。更經典場景是在審查時,支持國光石化開發的地方人士直接質問環保團體,你們說保護濕地,濕地在那裡?
台灣濕地沒有身份的問題,讓濕地保護一直無法產生效用。在民間要求下,2010年政府開始草擬濕地法,舉辦多場公聽會,但是草擬法案有違濕地保護精神。2012年,多個環境團體以及立委田秋菫、林淑芬、律師詹順貴等人士協助下,公布民間版濕地法草案。同時在營建署進行全國濕地普查時,環保人士林子凌與各地生態環保團體,更是如影隨形討論、監督,才理出台灣濕地區域面積,以及慢慢催生一部得來不易的濕地法。
但是濕地法從通過到實施,相隔一年時間,最大的問題在於範圍的無法公告確定,其中除了政府不同單位的開發算計,更有民間憂慮影響生計,以及未來販售土地的障礙。於是一拖再拖,拖出一部法令齊備卻劃設保守的折衷版濕地法,也讓一路期待與細心催生的詹順貴律師,為文痛斥濕地劃設大縮水,減少將近一萬公頃,以及暗藏開發問題。
濕地面積的縮減,政府推說民間抗爭劇烈,許多地區必須劃出,但是實際上卻是政府部門多頭馬車,在炒熱與放縱的行為下,讓濕地難以劃入。譬如北門濕地劃設,觀光局推出北門婚紗特區,以仿歐教堂景觀吸引人潮,遊客爆量下,許多魚塭改做停車場、攤販市集,甚至土地供作未來的飯店、餐廳,都大有賺頭,誰還願意被劃入濕地?另外,又如宜蘭五十二甲、花蓮馬太鞍、屏東龍巒潭等農田濕地範疇,原本都是良好濕地環境,發展出原有的農漁產業,但是政府放任農地開發,讓農田濕地進入搶地開發之列,對於許多地主,當然不願被劃入管制範圍。
這也是在濕地劃設中,最大的危機與缺憾!因為濕地劃設,大多數為海濱、河口、潮間帶等海岸濕地環境,對於內陸湖沼、埤圳、農田等多數私人領域的濕地環境,根本不敢劃入,或是根本就是財團覬覦,政府相送,讓整個濕地環境系統,集中在島嶼海岸線上,內陸區域卻是寥寥無幾,但是對於物種棲地,內陸、海岸環境都有重要意義,從山到海都無法切割。
這樣有限劃設的保護法令,無論是濕地法,或海岸法,甚至未來的水庫集水區修法,讓人擔心在未來都變成一種有限保護的立法,就是劃出一些地區當樣版保護區,其他地區就可進入開發之列,彷如負面禁止,其他皆可。一旦如此,台灣太多區域具有濕地之利,卻未劃入濕地,一旦放任開發,對於濕地保護,不是提升,而是沈淪。
回到問題本質,濕地、海岸等個別的保護法案,當然有重要意義,但是更重要是一部整體的國土保育法,甚至讓條文、精神修入憲法層級,更是一個主導台灣未來的重要立法。唯有全面的思考台灣經濟、社會、環境、文化發展,才能在現實的台灣環境上,思考全面性的保育政策,考慮從山林、平原、河流、海岸、海洋的環境下,開展都市、鄉村、工業、農業的佈局,甚至協調各縣市之間的區域合作,才是一部不會切割立法,考慮環境系統的環境保育法令。
另外在居民的意向上,政府也該協助濕地居民,無論是透過補償機制,或是里海經濟,建立一個濕地共存的生計模式,從觀念上願意保護濕地。而不是放任或加速破壞濕地,讓濕地面臨土地開發與販售,然後造成居民與保育的衝突,再回頭來推責無法劃設,讓問題持需惡化。
濕地法只是一個遲來的起步,對於整體環境系統的保護,不同地理環境的保育法令,永遠無法替代全面系統的保育大法。就如同搞爛山林、河流,劃設再好再大的濕地,也是無濟於事,環境的繁密構連,無法單點保育。
在政府的宣揚口水,環團的推動汗水,以及居民的抗議淚水中,濕地法算是濕濕上路,它不是環境保護的句點,還有太多缺陷必須修正,更重要是千萬別讓面積一減再減的濕地法,成為精品圈選的樣版保護區,讓政府面對開發,變成區內保護,區外不顧的態度,有著給了糖,就別再吵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