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學理(臺灣師範大學文創學程教授)
國有財產署於去(103)年12月29日,以「國產署104年起將推動標租文化資產」為題發布新聞稿指出:行政院於103年12月15日核定「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國產署將自本(104)年起推動標租文化資產,引進民間力量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
根據國產署的說明,由該署經管之國有文化資產共80處(古蹟47處,歷史建築33處),需藉助「民間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對文化資產維護之熱忱及力量,協助經營管理,而其年租金如果比照一般國有房地基準計收,恐影響民間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參與投標之意願,國產署乃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國有文化資產依「年租金」競標,年租金底價在不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稅賦(包括土地稅及房屋稅等)前提下,參考市場行情查估。承租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進行修繕期間,修繕範圍免收租金。
問題是,古蹟可以被「標租」嗎?查文化部文資局「常見問題FAQ」,在有關「古蹟委外管理營運」的問與答下,文資局依「特別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回覆以:「當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公有古蹟可以辦理委任、委辦或委託,而私有古蹟亦可提送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後委外。」
奈何,理應「依法行政」的行政院,明知「特別法」的位階最高,卻刻意規避性屬「特別法」的「文資法」,以及立法院的監督,自行於去年12月15日核定前揭之「標租文化資產基準及方式」;而在「標租」根本踰越「文資法」對古蹟限制以「委任、委辦或委託」方式進行委外管理的情況下,也難怪這個中央政府,會被稱為「黑箱」政府!
其次,國產署雖表示:需藉助「民間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對文化資產維護之熱忱及力量,協助經營管理。惟試問:專事經營國有房地的國產署,是假裝不知臺灣的「人頭」問題有多嚴重!?此外,隨手上網搜尋就可發現,歷年來,奮力高舉「文化」或「文史」大旗,卻做得「比商業還商業」的重大病例不知凡幾,國產署是打算如何擔保,那80處國有文化資產,不會淪入奸商之手?
筆者對此質疑的理由是,早在去年5月19日,即有不具名的國產署官員,透過媒體放出風聲表示:於民國93年被指定為臺北市市定古蹟、占地面積約1140坪的陸軍聯誼廳,可以引進民間資源,變成文化據點,開創文創聚落,吸引觀光人潮,讓國有地更有效活化及利用。同時,國產署高層更舉例指出,以「最大開發強度」估算,國軍英雄館可創造159億元效益,基信營區可創造23 億元、國泰營區則可創造52億元,共計創造447億元的效益。據此試問:哪個臺灣的「民間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可能擁有規模如此巨大的開發力度?
最後提醒行政院與國產署,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3條規定:古蹟係屬「珍貴不動產」,非屬一般性公有房地。若以臺北市為例,北市才會對古蹟等文化資產,訂定「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謹此籲請行政院與國產署回歸正道,不要在9合一大選慘敗後,還持續站在人民與法律的對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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