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企業主豈能免責

出版時間 2014/10/23
從看見台灣的影片,看到後勁溪整片褐色川流。
從看見台灣的影片,看到後勁溪整片褐色川流。

作者:馬舜齡(資深教授)

從看見台灣的影片,看到後勁溪整片褐色川流,超高重金屬汙染,甚至有超高的致癌物鎳金屬,被污染的土地近千公頃,農地甚至要休耕百年才能恢復。但近日高雄地院卻判日月光5名被告,僅4人緩刑、1人無罪,並科罰金300萬,社會一片譁然,判決結果與環境土地破壞程度竟相差甚遠,令人詫異!

日月光是後勁溪的長期污染累犯,排放超重金屬廢水之重大惡行,上層若沒授意,最清楚嚴重性的下層員工,怎敢大膽恣意違法?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該案竟辦到廠長而已,對於董事長張虔生,竟以一句「不知情」而免罪,社會正義何在?

本案承審法官認為,依據刑法第190條流放毒物罪,須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因此法院曾函請中山大、成大、交大、台北科大、高雄海科大等五所大學,以專業學術為後勁溪廢水鑑定,卻皆遭拒,因此法官竟認為難以判斷日月光K7廠所排廢水足以「致生公共危險」,所以無法構成流放毒物罪。

然而「公共危險罪」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導致損害不特定之公眾,包含放火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可能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日月光K7廠排入後勁溪廢水水質已遠遠超過排放水標準,就是對生態鏈有危害,人也是生態中的一份子,當然有「致生公共危險」,具體事證已存在,就如酒醉駕車,雖尚未造成傷亡,但是致公共危險行為已產生,所以,本案根本不須底泥及魚體檢測結果來證明是致生公共危險。

另外,這五所大學所扮演的角色為何?為何拒絕?是法院沒有提供經費致無法執行鑑定,還是所提供資訊不足呢?況且,五所大學是拒絕鑑定,而不是已鑑定日月光K7廠所排廢無「致生公共危險」,

怎麼可以因為找不到人鑑定,就認定沒有導致公共危險罪?這種判決過程與結果,實難令人信服!

建立任何管理制度的第一步,都是高階管理階層的承諾,如果董事長能宣示環境保護的決心,全組織就不敢有人懈怠,更遑論排放毒性廢水到水體。況且毒物流放至河川是影響多嚴重的大事情,一個第一線的基層主管,一定心知肚明,不可能不告知上級決策。本案日月光董事長張虔生竟可完全卸責,法官又規避法條而輕判,簡直無法想像。

台灣的環境生態需要全體國民一起來努力,台灣的社會風氣與道德正義,也需要全體百姓一起共同營造。司法判決是一個國家的經緯標準,每個判決都決定了社會風氣的走向,也主宰社會正義的彰顯與否,更深深影響社會道德標準。該判決就等於宣告全台灣的企業對環境社會責任應該到哪裡?

企業主若心存僥倖,反正抓到也是輕判,都裝作不知道,出事了,有小員工扛就好,高層卻可以完全卸責免罪,所以讓企業主有恃無恐。本案判決結果實應接受社會的公評,要給百姓及社會一個清楚明白的交代。身為國家的主人,我們絕不允許企業家犧牲公共環境換取私人財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或許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董事長授權排放毒性廢水,但是身為企業主,本應概括承受扛起所有責任,畢竟是最大既得利益者,哪有免責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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