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防堵下個溺水者

出版時間 2014/09/05

作者:蘇穩中(國立高雄大學政法系碩士畢)

前陣子南投發生孩童在游泳池溺水,家長卻在外面等沒有買票進去,導致小朋友沒有第一時間受到救助而溺水,這些日子新聞都沒有追蹤報導,覺得很可惜,筆者想分享一些看法。
 
以目前的中央法規游泳池管理規範,沒有孩童游泳家長需要陪同的明確條文,主要交給地方政府主觀認定。
 
以高雄市相關法規為例,高雄市體育處所屬游泳池入場須知(簡稱須知)與高雄市體育處所屬各游泳池標準作業流程(簡稱流程),特別是須知中第一項第一款有以下規定,下列人員請勿入場:(一)凡身高未滿一百二十公分,無家長或成人帶領之兒童,及流程的開放中有所謂1.驗票員在大門口依工作要項檢視進入泳客身份,並登記計算各免費、優惠及泳客入場人數。
 
綜觀高雄市公立游泳池入場規定,大致來看算明瞭,但是筆者認為法規雖算明確但不夠仔細,像是有時候小朋友滿120公分,但年紀仍太小,在實務上是個漏洞,或是身高未滿120公分,但年紀已經可以一個人獨立游泳,實務上管理方可能依個案放行,又或是已滿120公分但還沒學會游泳者,也可能放行,而且在實際上每個泳池都有可能會放水讓小朋友單獨進去,再者,須知用請勿進場字眼容易在主客間演變成人情壓力而放行。
 
最嚴重的是高雄市私人營業的泳池完全沒有管理規則,因此很容易發生家長不在身邊而小朋友溺水的事件,卻無法可管,只能憑業者有沒有道德良心。其次,高雄市公立泳池發生意外卻沒有任何罰則,想當然爾管理方更容意放水,私人經營的泳池就更不用說了。
 
因此,為了避免憾事再次發生,中央法規宜修正,地方政府法規也應再次修正,特別是要特別規範只要有120公分以下小朋友游泳時,家長就應該強制進場,或只要身高超過120公分但是無法自行游泳者(或在學習中),也必須強制家長一起買票進去。

另外筆者建議像是高雄市政府應制訂私人游泳池經營管理規則,以及增訂高雄市公私立游泳池發生任何意外的行政罰則,政府應該在修法後嚴格執法,在公立或私人泳池中,應有定期與不定期察核游泳池有無違規,明確落實小朋友在泳池中應強制家長在旁陪同。

如果引發家長抗議票價問題,高雄市政府應透過行政罰則罰金或市庫補助公立泳池例如兩人小朋友同行,家長應有優惠價格配套。或是小朋友與家長在私人泳池也應有降價措施等,這類措施將來需進一步討論。總之,唯有小朋友在家長陪同下游泳,才有可能降低這類幼童溺水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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