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訓民(國政基金會憲政法治組顧問)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的秘書長連續督導、訪察警政署、海巡署後,引發違憲濫權的質疑,媒體似乎一面倒的認為,其行為首開惡例,侵犯國安局職權,不能以幕僚長的地位,視察情治機構等語。 但我們拉大視野,提高深度,真實探討總統需要什麼樣的資訊,才可以在變幻莫測的國內外情勢中,做出正確的判斷,擺脫法匠的窠臼,改變觀念,只要經總統授權信任,該秘書長是必須這麼做的。
暫時擺開述說國安會的成立歷史,就以最近的事件而言,前總統陳水扁主政下的三一九槍擊發生後,在正副總統均缺席之情形下,由彼時國安會秘書長康寧祥迅即召開「國安機制」的高層會議,進行危機處理,已凸顯該秘書長的重要性及幕僚掌長的地位;又公元 2010 年發生北韓擊沈南韓天安艦事件,當時出國在外的馬英九總統召集隨行的外交部部長與國安會秘書長,進行小型國家安全會議,迅速解決問題。該兩項會議明顯機動且有效率,均與《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所稱之國家安全「會議」,已有相當差距。
近年正式的國家安全會議,可詳見針對於菲律賓公務船槍擊「廣大興28號」漁船,造成漁民一人死亡、漁船嚴重受損的重大事件,馬總統在2013年5月11日會中裁示四項嚴正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將採取更嚴厲的實質手段,該晚出席國安高層會議的首長,除彼時的國安會秘書長袁健生以外、尚有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其他依《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4條第1、2、3款規定應出席的人員,但依據總統府5月11日新聞稿顯示,是日該會議國家安全局局長似未出席。
以故,依據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該局隸屬於國安會,並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事情保局、海巡署、警政署、移民署、調查局等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則由國安會秘書長,負責該指導、協調、支援的內容,對總統負責,不僅是法律上當然的解釋,也符合上述執行的慣例。所以,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六條後段規定,「秘書長…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並非狹隘解釋國安會秘書長,僅有該項權力,而是承接「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該國家安全會議決議就是各個情治單位,必須協調、支援才可達成者。於此,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當然成為總統在國家安全領域內的幕僚長,其餘副秘書長、諮詢委員間、秘書處職員等,其上下長官部屬關係,依該第六條規定,從此據以確定。
當國安局蒐集海內外情資,經判斷、篩選、研析後,送給總統做決策參考,自屬有用的資料,但為進一步確保正確,有效率的資訊,國安會秘書長介入,自屬責無旁貸。台灣已進入民主自由法治國,民選的總統,可能四年換一次,政黨輪流執政。為做出正確的抉擇,對外必須掌握美國因素、大陸因素;對內尚需平衡強勢部會,處理可能發生的衝突,在民選總統制及文人主政下,國安會的功能自不能做小了,否則如何提供可遵循的政策方針。
國安會秘書長,早該具有類似美國國家安全會議顧問的功能,其地位超然獨立,就是提供總統正確資料,解決問題與危機的最信任幕僚長。例如,歐巴馬總統的首任顧問係 James L.Jones將軍,其曾為美國駐歐聯軍統帥,但無法有效容入國安團隊,其後的Tom E. Donillon,及現任的Susan E. Rice 均為文人或智庫學者出身,而被譽為全球最有權力女人的Condoleezza Rice,係小布希總統主政下接替Samuel Berger的不二人選,她曾為政治外交學者。以故,我國的國安會秘書長,與美國相似度極大,接近總統核心,與國家安全部會首長不僅有統合、協調,更有競爭表現的關係,這才是台灣長治久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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