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近來因為學運,突然對抵抗權這個名詞,大家起了濃厚的興趣。大批公法與刑法學者,均認為此次學運之學生得主張抵抗權或市民不服從。另一方,從現任法務部長羅瑩雪口中講出,反服貿並沒有所謂的人民權利受到損害之情況,所以不得主張公民不服從。本來市民不服從與抵抗權就是會反實定法。但同樣的,國家機關去破壞憲政秩序也是違反實定法,只是差別在於,國家的違憲行為不一定會有救濟機制。
抵抗權乃是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4項的規定,但該規定乃是1968年所增修,此前,抵抗權最早出現在緊急狀態法。被規定於基本法後,內容為凡從事阻礙上述秩序者,於無救濟手段時,任何人均有權反抗之。雖然如此規定,但原則上他只具備一個象徵性的功能,或者是德國人期待它只有一個象徵功能。但是在現實上比較困難的是,到底什麼情況才是民主憲政秩序的破壞,以至於民眾得以實施此一權利。
有人認為三十秒事件破壞了民主國要求,有人認為沒有,說真的這種事實辯證的問題在政治事務上,還牽涉了自己的政治立場。
以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之最後手段性要求,必須是無其他救濟可能,通常此一救濟之機會,若在民眾而言通常指司法救濟途徑。但是在民主憲政秩序上來說,並非任一事項都有救濟可能性。因為在憲法設計下,所以執行公務之人都必須要遵循憲法規範,執行公務之人,如果任意逸脫憲法秩序,則我國即非民主法治國家。憲法為維持長久所以規範均較抽象,倘若無心遵循,僅作文義解釋,則憲法隨時都有可能破棄。
我國現行憲政秩序到底是不是有問題,可以請大家回去思考以下幾個現象。
例如倘若最高行政法院所作成裁判,行政院環保署卻不願執行,如此一來,司法權將無法發揮其功能。
例如檢察總長私自到總統府去見總統,並且提供監聽資料等。總統提名檢察總長,不代表他就會成為檢察總長的長官,而對於該管應負保密的事項,也不得隨意地洩漏。
例如做為司法權一部分的檢察事務,雖屬檢察一體,但亦有一定的中立性義務,基於權力的克制,對於個別事項法務部長並不得直接做出指示,但我們法務部長卻多次利用巡視檢察機關之時機做意見的表示。
例如三十秒事件,如果沒有進駐國會一事,是否就如同國安三法依樣被認為被通過呢?
上面的事項,都沒有救濟手段。當然,這樣的講法並不是為誰的行為開脫,只是要提醒大眾的是,大家所想像的體制內、理性的救濟,在很多事物上並不具備。與其在這邊爭吵抵抗權,國家機關更應該注意的是,不能讓那個違憲秩序存在,也就不會讓民眾有藉口實施抵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