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醫師時代,決心走移植外科的朋友已積極投入,曾照會我評估一位遠道廣西來台捐腎的女士。
需要換腎的是大哥。兄妹因國共內戰分隔數十年。儘管父兄曾輾轉寄來書信相片,改革開放後更多次返鄉,「還是有種說不出的生分」。
因此,當大嫂找上唯一留在老家的么妹,希望她捐腎救大哥,做妹妹的心情很複雜。「總覺得大嫂瞧不起人,要我的腎臟又低聲下氣。」妹妹當著我這外人的面,嘆了口氣。
「可為了大哥,也為了女兒,我還是答應了。」妹妹大剌剌說道:「大嫂說開完刀補貼我一萬美元營養費。對我那打算出國留學的女兒來說,是筆不小的數目。」
我為器官「有價」暗暗吃驚,妹妹卻接著提出更勁爆的要求:「大夫,我打算跟大嫂立契約,妳就行行好做個人證,免得腰子割了,卻拿不到補償,兩頭空……」
生怕捲入器官交易不法勾當,我狼狽不堪逃出病房,找到照會我的朋友,兩人翻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才發覺,「第十二條: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並無相對應罰則。
《人情絆 吳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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