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明眼人按摩之後呢

出版時間 2003/10/10
台北市愛盲護康按摩中心人士到立法院批余違法,並且示範按摩。資料照片
台北市愛盲護康按摩中心人士到立法院批余違法,並且示範按摩。資料照片

近日因為內政部余部長接受明眼人按摩一事,姑不論余部長是否應負政治責任而下台,但視障者在當前就業環境下的弱勢與污名化、以及現行法律與實際狀況間的巨大落差,確實值得關注。

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不在此限。而此一條文是自1980年《殘障福利法》公布實施以來就一直存在,其間經過1990年、1995年、1997年(此時改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2001年及今年共五次修法,而此一條文都未有任何更改;因此有執政黨立委提出說此一條文與《憲法》保障職業自由的精神有所牴觸,恐有違憲之虞。
我們不禁要問:歷經23年來適用的法律條文從未提出違憲之說,只因為主管所司的部長其所為與現行法律出現牴觸時,就提出這樣的說法,是否難免給人「只有立場、沒有是非」的慨嘆?
其次,目前廣義從事按摩業的明眼人高達10萬人,但真正擁有執照的合法視障按摩師僅有兩千多人,大約接近視障者的勞動力人口(視障者總數約45,000人,但有工作意願者僅占5%左右)。因此在市場供給需求平衡的原則之下,明眼人從事按摩業變成勢不可擋。
是故在未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再次修法時,筆者建議可考慮開放明眼人從事按摩業,惟欲合法登記立案,需進用一定比例的視障者,同時嚴格查察,以避免有利用視障者當人頭或是從事色情交易的狀況出現;若違反規定,則需繳交罰金至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並吊銷執照及負擔應負之刑責。

如此做法應可避免像1997年理容業者走上街頭,與身心障礙者針鋒相對的狀況;同時也可不再上演當年四月二十三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立法(修法)通過、總統公布實施,但隨即於二十六日再修正公布,只為了調降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的罰鍰。
在協助視障者就業方面,勞委會職訓局應提供滿足視障者主觀意願與需求的職種。根據調查顯示,視障者最有意願接受職業訓練的種類依次為:電腦軟體應用、按摩與廣播人員等。
因此透過更多元化的職業訓練與就輔措施、以及對企業的適度獎勵,當可有助於擺脫視障者只能從事按摩業的污名化,同時也將視障者的人力資源與潛能作更寬廣的發揮。
至於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定額雇用條文所設立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目前其累積基金餘額已超過110億元,因此筆者也建議在未來修法時,可將此一基金的使用範圍--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用,作較為寬廣的解釋,以便在失業率居高不下的時刻,真正幫助身心障礙者更多發揮所長、回饋社會。

王雲東(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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