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底偵查法草案》剛在行政院通過,引發各界熱烈討論。加上之前《霹靂火》李正賢的角色演出,更令我們好奇究竟這是什麼?對偵辦犯罪有何幫助?
臥底偵查之案件類型有無限制?臥底偵查之期間長短?臥底警察之挑選、訓練?如何保護臥底警察之人身安全?如何防範臥底警察假公濟私、公報私仇?臥底偵查在當前是否有絕對之必要性、迫切性?有無替代方案?都是我們該關注的。
國外曾有女記者臥底參加選美,結果掀出評審收賄之醜聞,也有律師臥底揭發法官收賄的弊案,而在國內則有台北市警局陳豐盛小隊長臥底偵查事件,後者促成臥底偵查法制化。
須澄清的是,前述三案例皆非我國《臥底偵查法草案》所指之臥底偵查。因為記者、律師並非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而陳豐盛案當初是運用線民辦案,亦非警察臥底。
臥底偵查主要係針對特殊或重大案件,例如走私毒品、走私槍械、人蛇集團、洗錢、有組織犯罪等犯罪類型,在傳統偵查方式無法突破案情時,所採取特殊偵查手段。但臥底者須慎選嚴訓,其操守能力、機智反應皆一流,否則無異羊入虎口。
執行任務者,僅能極少數人知悉,但若期間太短,恐不易達成任務,因此草案以半年內為原則,可延長至一年,雖可收保護臥底警察之效,或也可減少被誘惑之機會,但也須考慮是否因時間太短,無法取得犯罪首腦信任呢?
另草案臥底警察得不出庭作證之規定,看似保護實顯消極,且若執行不當,事後很容易被識破而遭歹徒或其同夥追殺,不如給予新身分、安排出國或離職。
在人權高漲的現今,必須詳加指導臥底警察掌握分際,不得誘人入罪,若不得不從事不法行為時之限制,以及如何事先或及時報備,以免因小失大、輕重失衡。
一般而言,偵查之方法包括由外而內之「打入」與由內而外之「拉出」兩大類。臥底偵查係以警察打入,但也可運用線民打入,因此臥底偵查有其替代性。此外,尚可藉由類似《貪污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證人保護法》之窩裡反條款,拉出犯罪組織之成員。
而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控制下交付」,洗錢防制法之「凍結資產」、「沒收財物分享」等新規定,皆為可突破偵查瓶頸的辦案新利器。
在資訊公開的台灣,臥底偵查是否必要待斟酌。是否能在立法通過後一年即實施,或將日出條款時間再延後,以利警察、調查、海巡、憲兵等各司法警察機關培訓人員?畢竟,貿然實施,恐怕會造成臥底警察平白犧牲。
謝立功(中央警察大學國境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