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修正 重大逃漏稅最高罰億元

出版時間 2021/04/16
政院昨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資照/劉耿豪攝
政院昨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資照/劉耿豪攝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惡意逃漏稅的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500萬元以下」,並增訂「名醫逃稅條款」,針對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的重大逃漏稅加重處罰,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檢舉獎金最高480萬

桃園聯新醫療集團總執行長張煥禎涉嫌從2007年起逃漏稅5億元,但現行法律僅罰6萬元就可解套,被批稅法存在重大漏洞,財政部因而修法,將罰金從最高6萬元提高至500萬元以下,以維護公平。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說,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這次修法幫助民眾減輕負擔,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草案也新增非屬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的納稅案件,民眾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至於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因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公法上的請求權規定,由現行「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

此外,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檢舉逃漏稅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核發資格則排除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及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其他公務員,以及經前3款人員轉知者及參與逃漏稅者。

行政院長蘇貞昌強調,此次修法一方面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另外也加重逃漏稅罰則,適切兼顧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與保障國家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