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滿20歲讀國外語言學校 不可報扶養

出版時間 2019/11/18
子女赴海外遊學,若為無正式學籍的語言學校,無法列報扶養。美聯社
子女赴海外遊學,若為無正式學籍的語言學校,無法列報扶養。美聯社

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年滿20歲在學子女時,不管在國內外就學,都須在就讀學校完成註冊手續、領有學生證,即具有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上課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的在校肄業學生,且確受扶養者,才可列報扶養親屬。
近期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扶養年滿20歲的兒子免稅額8.8萬元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雖申報時,甲君已檢附其子就讀國外大學附設語言學校的入學通知書與學費繳納證明等文件,但官員表示,語言學校非正規教育體系,性質類似進修補習班,修業完成不會授予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不具正式學籍,因此被剔除,並要求補徵稅額。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年滿20歲在國外留學的子女,應檢附符合規定的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此外,年滿20歲的未就學子女,若無謀生能力,仍可列為受扶養親屬,但須領有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等,並得具醫院證明。
同時,受扶養親屬應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有共同生活事實,才具法定扶養義務與事實,同一戶籍非唯一認定標準,也不能僅匯款或給予金錢資助,國稅局審核時,會視個案,查核學籍資料或就醫紀錄等,若發現所得人居住或工作地點,與受扶養親屬的就學就醫地點不同,就可能認定無同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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