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友才遭撤兆豐銀董事金管會敗訴

出版時間 2019/11/14
金管會再吞敗仗,但兆豐銀前董座蔡友才重返金融圈仍具難度。資料照片
金管會再吞敗仗,但兆豐銀前董座蔡友才重返金融圈仍具難度。資料照片

全案起因於2016年8月19日,兆豐銀紐約分行未有效執行防制洗錢遵循計劃,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以違反《銀行保護法》及《反洗錢法》規定,重罰1.8億美元(約55億元台幣),蔡友才在消息曝光前已先自行請辭。
但金管會認為蔡未盡監督之責,2016年9月祭出解職處分,依規被解職處分者,5年內不得重回金融圈。
蔡友才不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6月28日一審判金管會敗訴,金管會7月23日再提上訴,金管會當時曾發布聲明指出,若依高院判決理由,以後銀行負責人只要被解職前先請辭,就可規避行政處分,將影響監理,因此決議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二審仍判金管會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金管會解除蔡的董事職務時,蔡早已離職,未繼續行使兆豐銀董事職務、無危害健全營運的可能,所主張的危險已不存在,解除董事職務的行政處分失去依據,何況金管會已另採行政刑罰手段,追究蔡的背信責任,顯然沒有欠缺其他究責手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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