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台商基於稅務考量,或有富人、財團基於避稅,會到有免稅天堂之稱的開曼或維京群島(BVI)等地,設立紙上公司,甚至是國際不法洗錢也是透過這些免稅地區,在全球反避稅浪潮趨勢席捲下,這些免稅天堂在大國壓力下,陸續開始祭出規範。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部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原則上所有開曼設立的公司、合夥組織等都應被視為「應申報主體」,僅有投資基金與境外稅務居民企業可被排除。
「應申報活動」則包括常被規劃放置在其他國家的活動,施行細則分別說明哪些活動應具備的實質營運活動,例如應在開曼具備人員及營業處所執行適當的接單、倉儲、物流、行政活動等。
開曼公司可將這些實質營運活動外包給在開曼的第3方或集團其他公司協助執行,但是公司必須要管理、監督、控制這些外包活動,且這些實質營運活動必須在開曼當地施行。其中最低的實質營運要求,仍需要在當地有員工、營業處所及董事會議的開立,董事會須要能夠證明董事具備適當的能力與資格、有一定數量的董事出席,且每年至少開辦1次的董事會。
至於申報期限,對既有公司(今年以前成立者)有半年緩衝期,滿足經濟實質要件時點起算日為2019年7月1日;若為新設公司(今年以後成立者),則從2019年進行相關應申報活動之日起,就須滿足相關經濟實質要件。
申報日期為「相關財務年度」結束後12個月,若以歷年制的公司來說,將在2020年12月31日進行第1次申報。若規範期限內未能進行申報,或惡意隱匿或提供虛偽資訊,第1年罰金為1萬開曼幣;第2年10萬開曼幣與刑責2~5年(1元開曼幣約合37元台幣)。雖然目前其他免稅天堂國施行細則還未出爐,但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百慕達等地的法案內容大同小異,相關規定應相去不遠。
應申報內容:
★申報活動的類型,例如控股、配銷活動等
★申報活動的收入、費用及相關資產
★營運場所或設備的地點、員工人數
★能夠說明實質營運活動的證明文件
★對從事無形資產業務者,需聲明是否構成高風險無形資產業務;若是則需提示進一步實質營運證明
★說明應申報主體是否為國別報告集團的個體,若是則需提供該跨國集團背景資訊
★其他以資說明文件,如帳簿、文件資料或電子存儲資訊等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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