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共449條,這次共修正近150條,而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公司可一年分派兩次盈餘,期中分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需經股東會決議(即所謂「股王條款」);在強化公司治理部份,董事長若拒不召開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將可自行召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皆須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對董事提出法制及良善治理的諮詢意見。
另外草案明訂,增加企業經營彈性,讓員工獎勵工具更具彈性,集團內盈餘皆可發放給母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便利企業人才調動;保障股東權益,持有過半股份總數的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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