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賣金融商品 可集體求償

出版時間 2015/04/17
金管會新規出爐,金融機構若亂賣金融商品,投資人將可集體求償。康仲誠攝
金管會新規出爐,金融機構若亂賣金融商品,投資人將可集體求償。康仲誠攝

金管會昨公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子法,主要明定兩大部分:一是「團體評議」相關事項;二是定義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一旦列入,首次銷售前得經董事會通過、還得全程錄音、錄影,金管會更強監理。

首先是「團體評議」,金管會法律事務處長鍾瑞蘭說,只要有20位以上的消費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金管會將可「指定法人」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目前可指定法人,包括投資人保護中心和保險發展中心。
她說,過去雷曼連動債上千人受害,金管會就可指定投保中心,接受所有投資人申請評議,投保中心將是團體評議的申請人和當事人,替投資人向金融業者求償,達成協議後、再公布結論,投資人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
鐘瑞蘭也說,因一般人對申訴狀況不了解、也不知道如何陳述案情,由投保中心代為求償,是一種「程序經濟」。依規定,評議時間最長3個月,可延長一次到5個月。

目前股票爭議案件,例如盈正案,投保中心可能替股民打集體訴訟,此為打官司,這次範圍是擴及一般金融商品,因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人損害,投保中心可替投資人做集體求償,這部分就屬評議。
第二則是明訂「複雜高風險商品類型」。依草案規定,所謂複雜高風險商品「類型」有3大指標,包括比價期數超過3個月、隱含賣出選擇權、槓桿保證金交易等衍生性商品,例如去年喧騰一時的TRF及近期遭盯上的KDO。
在保單部分,則是首度將連動債保單(連結結構型商品的投資型保單)納入複雜高風險商品。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說,投資型保單需100%回訪保戶且錄音,錄音保存期間是保單契約再加5年,連動債保單限100%保本。過去國壽曾推1檔連動債保單後至今,無人再推出。
鐘瑞蘭說,只要是複雜高風險商品,首次銷售時,需經過董事會,其次則是需全程錄音錄影,至少得保存5年,若有爭議得保存到爭議結束。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說,複雜高風險商品有3大排除,排除結構型商品、交換契約和較陽春型的選擇權或遠期外匯。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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