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銀行5月時發現卡友信用惡化,決議調高信用卡利率,得在2個月前告知,即在6月帳單上告知8月要調升利率,信用落差達3個月,又逢銀行3個月信用覆審,不可能「這個月調升、隔月又調降」,該主管說,實際做法將讓壞評等反映3個月,就算3個月中卡友信用變好,依舊得適用高利,信用評等易失真。
金管會官員說,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發卡行若有增加向卡友收取年費、手續費及提高利率、變更利率、增加可能負擔的一切費用時,應在60天前書面通知持卡人,「這是既有規定,金管會只是重申」。
由於銀行多認為實務上窒礙難行,銀行公會已廣發問券,調查各銀行實際運作情況,擬再向金管會提說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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