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投標保證金代墊款、員工認股、自住型建融及都市更新等4項,借款人需在半年~6年內,將擔保品設定抵押給銀行才准予排除。此建議案是在上周一(5日)公會邀集各銀行開會討論後所達成共識,將函報金管會鑒核後上路。
所謂收入負債比(DBR,Debt Burden Ratio)就是負債占收入的比重,不能超過平均月收入的22倍。如小芬平均月收入3萬元,跟銀行以個人信用借錢的負債上限就是66萬元,一旦該數據失控,銀行就不會再借錢給你。該管制是雙卡風暴後,為控管銀行放款過度鬆散,避免卡奴事件捲土重來,在2006年初上路。
惟銀行認為消金過度緊縮,衝擊經濟發展,銀行公會建議,個人信用貸款在「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擔保品抵押設定給銀行,從「純信用貸款」轉為如抵押不動產、股票給銀行「有擔保貸款」後,可排除該22倍限制。
如企業員工認購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股票,或民眾買法拍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及尾款,須等錢給公司或拍屋主,才能拿股票或房子抵押給銀行,這筆屬短墊款項的借款,就可排除管制,惟均需在6個月內完成抵押設定。
金融人士說,因企業員工可優先認購公司庫藏股或可轉債,不再受信貸總管制,只需半年內拿股票質押,將可先挹注股市資金活水,對台股後市屬正面影響。
其次,個人自住型的建築融資,如南部田僑仔想小屋換大屋,限制3年內完成移轉設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到5年;若個人參與都市更新計劃貸款者,則以6年內為限。
依公會建議,若民眾未能在期限內,將擔保品抵押給銀行,銀行將採取3大動作,立即砍信用額度、凍結未使用額度,或進行催債,此舉也將影響該貸款戶未來辦卡、刷卡額度。
至於銀行覆審或到期續約,發現貸款戶負債比已超過22倍時,則依金管會規定,在不增加總借款金額前提下,銀行可採按月分期攤還本息續借,避免債務人有還款誠意卻無法一次清償而產生債信不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