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旺╱台北報導】美國陸續發生恩龍等公司財報不實,導致小股東權益嚴重受損的弊案後,為與國際接軌、強化公司治理,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股票發行公司得設獨立董事,主管機關也得視需要,要求公司設獨立董事,加強公司治理。
為確保財報正確,新修條文明訂會計師在財報簽證時,若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以致股東發生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條文進一步規定,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應對財報簽名或蓋章,出具無虛偽或隱匿聲明,以明確相關人員責任。財報若不實,有價證券發行人及負責人、曾在財務報告或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都應負賠償責任。
每逢爭奪公司經營權時,委託書大戰打得不可開交,新增法條要求明訂委託書徵求、使用規則,違法者最高將罰240萬元。
主管機關應視公司情況,要求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依法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持股逾10%股東,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影響股價消息,消息未公開或公開12小時內,不得買賣該公司股票或有價證券。
即起免費看《蘋果新聞網》 歡迎分享
在APP內訂閱 看新聞無廣告 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