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銳普(6132)事件之後,主管機關就加強對上市櫃公司辦理私募案的控管,以避免有心人士參與私募,取得公司經營權,借殼上市櫃,進而衍生炒作股價或掏空等情事。要求上市櫃公司必須揭露私募對象資料,並修改「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加強對私募股票上市櫃把關。
原本上市櫃公司辦理私募案時,在3年的閉鎖期過後,增資股才能上市櫃買賣;不過,未來私募案的增資股將比照一般上市櫃申請程序,亦即在3年閉鎖期屆滿後,必須先取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的同意函,才能向證期局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證交所上市部主管表示,辦理私募的上市櫃公司在申請同意函時,必須符合最近期及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財報,顯示無累積虧損且淨值為正數、最近2年營業利益及稅前盈餘佔年度實收資本額均達4%以上,或最近2個會計年度平均逾4%,且最近1個會計年度獲利優於前1年。
此外,最近2個會計年度的財報,必須經會計師查核且簽發無保留意見,若出具無保留意見,必須沒有影響財務報告應當表達的情事;全體董監事持有記名式股份總額,必須高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規定的數量;私募案所得的資金在計劃執行完畢,必須產生合理的效益。
櫃買中心上櫃監理部經理柯福榮也指出,除獲利表現外,在增資股轉上櫃的審核條件中,還特別列入不宜上櫃條款;舉凡發生重大勞資糾紛或重大環境污染,至今尚未改善者;董監事、董事長、總經理等高階經理人,誠信出現重大瑕疵,如發生訴訟在身的情況,都將予以駁回。
由於私募案新制將回溯至今年10月11日起算,只要在10月10日之前完成私募繳款的公司,將不會受到新制的限制;反之,若在10月11日以後才收足股款的公司,都將被列入適用對象。
根據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統計,上市公司有大眾投控、中華銀、突破、衛道及數位春池等5家公司在10月11日以後才收足股款,上櫃公司則有中探針、和平資、旭展、富強鑫、磐英及華夏租等6家未能趕在期限前完成繳款,均將被列為首批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