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糖哥哥」陳嘉行離開momo親子台多年,前年收到存證信函,遭電視台要求他不准再使用「焦糖哥哥」、「焦糖」。他事後為此槓上momo親子台,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焦糖哥哥」商標廢止,並拿下「焦糖哥哥」4個商標權。今日他在臉書曬出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書,宣布momo親子台敗訴。
對官司勝訴 ,陳嘉行回憶:「打官司的過程很折磨人,尤其對方擺明要打爛仗的時候。我在證人席上,被對方律師當殺人兇手一樣套口供,但我根本與本案無關,我是證人。」
這兩年訴訟過程,陳嘉行頗有感觸地說:「我被一些片面資訊的報導、不明究理或刻意扭曲事實的酸民攻擊,現在法院判定momo親子台敗訴,我沒有太高興的情緒,反而感到平靜。」
陳嘉行認為:「未來,所有哥哥姐姐,不論是東森yoyo台或富邦momo親子台的哥哥姐姐對外都能大聲自我介紹自己是什麼哥哥或姐姐,因為按照我的判決內容,智財法院認為商標的使用方式與態樣,在智財法有一定的規範。做自我介紹,不等於在使用商標。因此,把名字標示在節目單上,也未必等同與在使用商標。」
對爭回「焦糖哥哥」的稱號,陳嘉行說:「會選擇正面迎戰,我不是因為利益,而是我本來就是焦糖哥哥本人,我絕對無法接受任何人踐踏我的人格尊嚴,即便對方是大財團也一樣」,他希望家長與小朋友都能學到這世界上哪邊有壓迫哪邊就有反抗,無須恐懼、勇敢面對。
陳嘉行在臉書透露,「momo親子台,敗訴。耗時兩年,雙方攻防搞得像幾千萬商業活動的訴訟宣判了」,他透露在著作權方面momo親子台主張歌曲、舞蹈著作權部分成立,三首歌中只有兩首歌有著作權,法官認定一首詞1250元、一首曲1250元、一支舞2500元,總共是13,750元,且活動公司需付一半金額。
至於商標權部分則不成立,「焦糖哥哥唱跳秀的焦糖哥哥是在說明表演名稱、描述表演節目本身,而且從整體版面來看,不會特別讓消費者認知到是商標或認識到服務來源」,而陳嘉行在表演過程中自稱「焦糖哥哥」是指陳嘉行個人,而非使用商標。
耗時2年終於勝訴,陳嘉行表示「momo動員這麼大的人力資源及律師費,結果只拿到兩首歌的『公播費』。我一開始就說我願意付三首歌公播費給你們,台長陳景怡還在媒體上罵我……現在糗了吧,momo台除了少賺一首歌公播費外,更打開想拿回被剝奪走自己藝名的法律之門。」更形容這場訴訟是「完封momo親子台」。(吳佩蓁、張瑞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