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周刊》2015年8月28日出版的第1958期,以「許慧欣父親遭控假賣屋真詐財」為標題,報導藝人許慧欣的父親許俊明遭經營婚紗業的貴婦蘇愛珠指控「以7200萬元買下許家位於台北市大東路房產,未料,許家事後竟又委託房仲把房子另賣他人,侵吞屋款、避不見面」等。許父認為報導不實,控告蘇女、周刊及總編輯、記者等4名員工連帶求償5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最高法院今判所有被告須連帶賠償許父20萬元,並在周刊刊登道歉啟事。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該報導內容包括「『他們都知情,是串通好的』蘇愛珠說」、「一查竟發現房子早被賣掉了,趕忙找到幫許家賣房的蔡姓仲介,出示她與林子原的買賣契約,並要求房仲轉告許俊明,應將其中1/3的房款付給她。」、「因此去年8月房子完成交易時,許俊明對林子原已把1/3 產權賣給她一事是知情的;沒想到8月13日,本應付給蘇愛珠1/3賣屋所得1.2 億餘元,許俊明卻還是匯入了林子原戶頭」、「蘇愛珠說,許俊明、許俊雄都清楚她付了7200 萬元,從林子原手中取得1/3的產權,居然依舊把賣屋款付給林,這群人擺明串通好的,之後又全躲在美國相應不理,這些人心好狠,又要吞她的錢,還拿走賣屋的錢,簡直就是詐騙集團。」
此案審理時,蘇女辯稱她是為了自衛、保護合法利益,合理查證後將事證告訴周刊記者,而且此事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她爆料並無過失。周刊則主張,報導內容是依據蘇女等人陳述,並看過蘇女提供的調解筆錄、讓與契約書、轉讓同意書、匯款證明影本等資料,經過合理查證後,作出客觀中立的報導,絕無侵害許父名譽。
最高法院認為,報導當時蘇女雖已控告許父涉嫌詐欺,但案件還在偵查中,應推定許父無罪,而事後檢方查無實據,也將許父不起訴,且此事與公共利益無關,蘇女僅為個人利益,將提告內容藉由周刊散佈,侵害許父隱私及名譽,因此維持前審見解,判蘇女、周刊及總編輯、記者等4名員工須連帶賠償許父20萬元,並在周刊刊登道歉啟事,全案確定。(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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