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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樂「無雙樂團」創團美女團員陳咏彤5年前開車擦撞1輛雙載機車,致機車乘客薛男斷了5根肋骨,遭提告求償650萬元,一審指薛男傷勢未達減損勞動能力程度,僅判陳女賠償48萬餘元。薛男不服,上訴指陳女從事小模與演藝工作收入不低,高院查明陳女經濟能力確優於薛男,今加碼判陳女須再賠薛精神慰撫15萬元,合計63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女於2013年2月26日中午12時許,開車在北市八德路一段欲左轉臨沂街時,擦撞同向左側1輛2名男子共乘的機車,後座乘客薛男倒地,右側第5、6、7、8、9共5根肋骨骨折,就醫提告。
陳女願賠30萬元和解被拒,主張自己當時行駛內側車道並已進入道路中心待轉,和薛車屬於同向前後車關係,不適用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的規定,而是薛車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又企圖超車失敗而擦撞,車禍責任與她無關。
不過全案歷經3次鑑定,都指陳女雖打方向燈示意但貿然左轉、未注意左側後方其他車輛動態、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肇事,應負全責,刑事部份依過失傷害罪判陳女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
經營電器公司的薛男提起附帶民事求償650萬元,一審指薛就醫時拒絕住院,且事後報稅資料顯示其傷癒後的月收入未減少,不應求償看護費用與勞動能力降低的損失,僅判陳女賠薛醫藥費、3個月不能工作的損失與精神慰撫共48萬餘元。
雙方都上訴,陳女主張自己月入僅約5萬元,賠薛的精神慰撫應從30萬元降為10萬元。薛堅稱自己傷後不能久站,影響工作能力,還出現腰椎椎間盤突出、脊椎側彎等後遺症。
高院仍認為薛因車禍斷掉的肋骨復原正常,不影響工作能力,而其腰椎與脊椎問題是個人健康退化所致,跟車禍無關。不過薛提出剪報資料,主張陳女從事小模與演藝工作,收入不低,應增加精神慰撫的賠償。
陳咏彤與雙胞胎妹妹陳咏欣(32歲)均學國樂,一起就讀台灣藝術大學時加入「無雙樂團」,打響國樂美女名氣,姊妹倆於2009年退團改行從事網拍,共創自有服飾品牌並身兼模特兒,但陳咏彤於2012年間,一度被傳涉賣日系品牌仿冒品。
陳女抗辯自稱目前未婚、僅從事網拍,在社會上並沒有其他特殊職銜。高院查明陳女確實曾從事演藝工作,資產也優於薛男,加上她應負本案肇事全責,據此判決陳女應再賠薛15萬元精神慰撫,合計63萬餘元,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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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518
更新時間: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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