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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公司面紗 揪出藏鏡人(許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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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稱國內最大經濟犯罪的力霸掏空弊案,總裁王又曾以集團總管理處名義,藉由中華商銀進行賤賣翊豐債權,違法超貸給德台、嘉食化與力長等公司,掏空公司資產之後潛逃美國。檢方雖然起訴王又曾與其妻子、7名子女、親友、幹部共107人,然而對於這樣惡意掏空的公司經營者,現行法令只能以刑事詐欺或是背信罪來加以追究,對投資人的保障顯有不足。


《公司法》基於鼓勵勇於投資以促進國家產業之發達,假設公司經營者會善盡經營管理之責,因此一旦公司經營不善出現負債時,股東僅須負有限責任。

《公司法》已遭濫用

然而,現代公司大至集團化經營,小至一人公司,都在國內普遍設立,不論何種規模,若發生掏空、不法經營時,公司有限責任的保障反而遭到濫用,使債權人、投資人都求償無門。因此,引進「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推動《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有其必要性。
「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始於英國,發達於美國,普遍見於世界上公司法制發展健全之國家。其目的即在防止股東,或是公司經營者濫用公司獨立的法人人格而脫免責任。或許有不同意見認為,此一原則有違《公司法》鼓勵投資以促進產業發展之初衷。實務上,一般的情況下,法院並不會在債權人與公司發生債務時,便即刻要求公司背後的股東負責,而是發現公司財務不足清償之後,法院權衡狀況再啟動「揭開公司面紗」機制。
因此,若立法院近期內能通過《公司法》修正案確立「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一方面,可以確保正當經營者持續的投資、活絡商業。另一方面,如有特定情況顯示股東或幕後操作者,意圖藉公司法人作為不當脫免責任的手段時,經過債權人請求,法院則有權利命令股東或幕後操縱者出面承擔負責,投資人或債權人的權益將可獲得保障。

作者為台聯黨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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