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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禁外遇 非被迫可能有效
法律認定
牽涉男女關係的契約千奇百怪,律師廖芳萱指出,曾對簿公堂的包括禁止外遇、限期結婚、性愛契約、分手費等,這些契約在法律上有沒有效,前提是不能在強暴脅迫狀況下簽定,另外,依據《民法》,契約內容若破壞「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會被判決無效。
廖芳萱舉例,魏男與已婚何女發生姊弟戀,兩人簽約約定魏男須在父親往生後六個月內與何女結婚,否則賠一千萬元。魏男簽下一千萬元本票給何女,後來反悔要拿回本票被拒,魏男提告,法官認定該契約違反魏男選擇婚姻自由,此約違反善良風俗,判決無效。
性愛契約無效
至於性愛契約,廖芳萱強調,不論雙方關係為何、是否自願,都因違反公序良俗會被判決無效。
律師蔡文玲則舉契約有效的案例,一名賴男與已婚于女搞婚外情,被于夫抓包後簽下「禁止婚外情」條款,承諾不再騷擾于女,否則賠一千萬元,後來賴男仍騷擾于女,法官認定賴男違約,判賴男賠一百五十萬元。
記者丁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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